时间:2023-06-06 浏览:564
为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,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课堂以外的体育竞技类比赛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培养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,特制订必赢第二课堂体育竞技类比赛奖励办法。
第一章 奖励范围
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在第二课堂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队、教练,参加校级田径运动会得分的运动员。
第二条 奖励等级为校级,根据所取得成绩的名次,分为ABCD四等,A等最高,B等C等D等依次次之,第一名为A等,第二、三名为B等,第四、五、六为C等,第七、八名为D等。
第三条 教练费用根据所指导球队参加校级比赛取得成绩的名次,分为abc三等,a等最高,b等c等依次次之,第一名为a等,第二、三名为b等,其他名次均为c等。
第四条本条所称校级指校级单位主办的活动级别。
第二章 奖励标准
第五条 参加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获得荣誉的队伍,奖励标准如下:(单位:元)
荣誉等级 | A等 | B等 | C等 | D等 |
金额 | 1000 | 800 | 600 | 400 |
第六条担任院级球队教练满一年,教练费按照所指导队伍参加校级体育竞技类比赛获奖等次而定,具体标准如下:(单位:元)
荣誉等级 | a等 | b等 | c等 |
金额 | 1500 | 1000 | 800 |
第七条 参加校级田径运动会得分的运动员,按照一分30元标准奖励。
第三章奖励程序
第八条 获得荣誉团队或获奖个人,应在校级荣誉证书颁发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,凭荣誉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。
第九条 学院团委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,并汇总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四章附则
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者,取消奖励资格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